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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 电厂联盟 ]  发布时间:2018-11-02   加入收藏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发布《关于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原文如下: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吉林蛟河抽水蓄能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蛟河抽水蓄能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及委托长春松辽环境与水资源咨询服务中心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蛟河市境内,电站装机容量1200兆瓦,安装4台单机容量为300兆瓦的立轴单级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机,建成后将在东北电网中承担调峰、填谷、调频、储能、调相和紧急事故备用等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挡蓄水设施、引水系统、发电系统及生态流量下泄设施等主体工程,以及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辅助工程等。上水库位于漂河右岸、琵河村北沟沟首处,最大坝高54.7米(坝顶高程839.7米),坝顶长度930米,正常蓄水位835米,正常蓄水位库容914.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水面面积0.474平方公里;下水库位于琵河村上游约3公里的漂河上,最大坝高41.1米(坝顶高程429.2米),坝顶长度425米,正常蓄水位424.7米,正常蓄水位库容120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水面面积0.9957平方公里。输水系统布置在漂河与琵河村北沟之间的山体内,由引水系统和尾水系统两部分组成,输水系统总长2813.12米,其中引水系统长1152.97米,尾水系统长1660.15米。

该项目符合《漂河流域综合规划(2016-2030年)》,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占地和树木砍伐量,对砍伐的树木进行等量生态补偿,对涉及的国家保护树种,优先采取避让,无法避让的实施异地移栽、育苗等措施进行保护。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开动物繁殖、孵化、产卵等季节。施工占地面积严格按规划征用,不得任意扩大。施工期表层土与底层土分开堆放并加盖苫布,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施工场地和弃土(渣)场进行土地平整和生态恢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审批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和林地占用工作,减轻水土流失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确保不会对陆生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运行期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下水库设置生态流量管,安装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并将监控数据与地方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联网,实施在线监控;下泄水量应满足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等生态环境用水及下游生产、生活取水要求,不得造成河段脱水和对农灌、水生生物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蓄水期间的枯水期,要利用已蓄库内水量加大放流量,确保枯水期不对下游水质产生影响,如不能按期完成蓄水,应延长蓄水时间;运行期除少量补水之外,其余天然来水全部泄放,不存入库内;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制定的鱼类栖息地修复方案及流域水生生态保护措施,禁止在坝址下游雷氏七鳃鳗的繁殖、索饵、洄游水域进行开发活动,确保不会对坝址下游河段水生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废气、扬尘、噪声、垃圾等污染周边环境。施工期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相应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大风天气进行产生扬尘的施工;修建水喷淋装置和防渗的车辆轮胎冲洗池,建筑材料采用全封闭式车辆运输,在堆放过程中覆盖篷布。施工场地周边须设置硬质围挡、增设防尘网,并对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进行硬化和洒水降尘,减轻扬尘污染;施工机械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并采用高标号燃油,减轻尾气影响;采用全封闭混凝土生产、输送系统,在袋装水泥仓库、贮罐顶部以及砂石加工系统须安装除尘设施;凿裂、钻孔及爆破应采用湿法作业,以降低粉尘产生量;地下系统施工时使用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减少爆破烟尘的产生量。食堂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其排放浓度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后,经专用烟道排放。该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冬季采用电锅炉供暖。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和运营期不得设置排污口,在砂石料加工、混凝土生产、机械修配、地下洞室施工等环节分别设置废水处理设施,其中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机械修配废水、地下施工生产废水和基坑排水经有效装置处理且满足相应标准后各自回用,不得外排;施工期及运营期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装置处理且满足相应标准后,夏季回用于库区洒水抑尘及绿化等,冬季由罐车运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外排。施工爆破采用水胶炸药或乳化炸药,避免炸药对水质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对施工机械须进行必要的减噪防护;合理安排施工场地,噪声级较大的施工机械应远离声环境敏感点布置;在声环境敏感点附近施工时,须采取设置临时声屏障等有效噪声防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告知周围居民,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要求。严格划定运输路线,夜间经过村屯时,严禁鸣笛,并减少夜间行车次数;禁止夜间打桩和爆破,防止噪声、扬尘污染。

加强沿线敏感目标噪声和振动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增补和完善防治措施,防止对沿线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不利环境影响。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弃土(渣)全部运至弃渣场,废油抹布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定点堆放,定期送蛟河市垃圾处理场进行卫生填埋。机械修配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变压器废油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符合标准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厂家回收处理或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运营期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完善厂区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针对可能发生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水体可能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等环境风险的情况,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三、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进一步明确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投资、进度和预期效果。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前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和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单位应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并落实生态、水环境等监测计划。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监测结果开展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要强化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行期环境管理,确保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行期科学有效、安全可行、绿色协调。

七、请蛟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工作。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送至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蛟河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代章)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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